本公司为LED显示屏及校园一卡通产品专业制造商,我们愿与IT行业系统集成商、建筑、装饰行业、广告行业及所有对本公司产品感兴趣的机构及个人进行多种方式的灵活合作。
 
各取优势、互利互惠、利益共享

 具体合作销售政策参照:


1、对于提供有效信息的酌情奖励100-300元/条,并视如下情况给予不同的奖励:
(1)、兼职信息人员与业务单位关系较熟,在实际操作中确实给予我公司业务人员有效帮助的。则按合同销售额的1%-2%给予奖励。
(2)、兼职信息人员与业务单位关系较好,在实际操作中只需我方业务人员给予适当配合,最后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价格高于公司代理价的,且付款方式较好并及时的,则按合同销售额的2%-3%给予奖励。
(3)、提供信息人员与业务单位关系较好、在实际操作中只需我方业务人员出面公关,且不需要我方提供费用,预付款在20%以上,价格高于公司代理价的,且系统安调好后基本付清货款的,则按销售额的3%-6%或利润的30%-50%给予奖励。
(4)、一般兼职销售人员,合同价高于公司代理价的,可按销售额的6%-10%或利润的50%-60%给予奖励,除了以公司名义签定订合同外,公司原则上不再承但任何费用,对金额较大的或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用户,需公司派出人员协助的,除差旅费外,其它费用均由兼职销售人员承但。

2、对于计算机公司等相关行业的单位的政策如下:

(1)、对于上述相关单位,原则上以代理商名义与我公司合作,并按代理价格与其签订合同,对所签合同必须保证有20%以上的预付款,除5%左右质保金外,其余货款必须在提货时付清。
(2)、对于以上单位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以代理商的形式与我公司合作,但把有效信息提供我们公司,或协助我们公司签订合同的,奖励标准参照第一条。
3、利润是指合同实际执行额与公司代理价之间的差价,并酌情扣除运费施工安调费及软件开发费等。
4、有效信息是指在半年之内,确实需要实施的项目,须公司派业务人员核实确认。有效信息内容包括:项目投资单位、项目规模、具体负责人、决策人、联系电话、地址等。
5、在兑现比例的幅度内,实际兑现额取决于合同签订价格、项目大小、操作费用等,代理价以下一律取下限,低于公司代理价以下5%的,根据最终合同签订价格、酬情奖励,市场建议价取上限,市场建议价以上酬情另行奖励,不再按上述第1条的比例执行奖励。
6、仅提供信息的,合同额3万元以下的,奖励取下限(奖励100元),合同额在15万以上的奖励取上限(奖励300元),如属我公司已知、已介入的项目则酌情另行奖励。
7、奖励的兑现原则与货款回收同步按比例执行,奖励的个人调节税自理。
8、本政策未尽事宜可与公司协商处理。
9、本政策自2003年2月起执行,如有调整则不另行通知,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本政策解释权属常州新区爱立德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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